什么是对外典质
对外典质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划定工业的占有,将该工业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划定,以该工业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工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外典质审批申报质料
1.典质人关于提供对外典质的申请报告;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典质项下主债务条约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对外典质条约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典质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值评估文件证明;
6.典质物典质挂号纪录文件(进行再次典质的工业);
7.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典质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欠债表、损益表;
8.典质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证明;
9.针对前述质料应当提供的增补说明质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挂号表》;巳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分批准文件。
治理依据:
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治理步伐》(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2.《关于增强资本项目外汇治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3.《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挂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1999〕77号)
担保法中关于对外典质的划定
第二十三条《步伐》所称对外典质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工业的占有,将该工业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划定以该工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工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划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典质人,受益人为典质权人,提供典质的工业为典质物。
第二十四条下列工业可以对外典质:
(一)典质人所有的衡宇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典质入所有的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工业;
(三)典质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衡宇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典质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典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五)典质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工业;
(六)依法可以典质的其他工业。
典质人可以将前款所列工业一并典质。
第二十五条对外典质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凌驾其典质物的价值。
工业典质后,该工业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典质,但不得凌驾其余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对外典质的典质物应当获得海内作价评估机构的现值评估。
第二十七条典质人以自身工业为自身债务对外典质,无需获得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凭据本细则的划定到外汇局治理对外担保挂号手续。
前款项下的典质人为内资企业的,其治理对外担保挂号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欠债的证明文件。
第一款项下的典质人的自身工业为《担保法》划定了相应典质物挂号部分的,典质人治理对外担保挂号手续后,还应当到相应部分治理典质物挂号。
第二十八条典质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未划定挂号部分的典质物对外典质的,由典质人直接到外汇局治理典质批准和典质物挂号手续。
第二十九条典质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划定了相应典质物挂号部分的典质物对外典质的,典质人应领先获得外汇局批准,再凭据《担保法》划定到相应典质物挂号部分治理挂号手续。
第三十条典质人为他人债务向受益人提供典质时,所担保债务余额不得凌驾其上年外汇收入。
对外典质: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划定工业的占有,将该工业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划定,以该工业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工业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