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的划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危害的配合担保资金。引进结算会员配合担保机制,在股指期货市场一开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配合担保资金,可以增加中金所应对危害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危害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中金所整体抗危害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包管。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危害控制治理步伐》(征求意见稿)中,对结算担保金的分类、盘算及分担要领都作了说明。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换担保金:
- 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加入中金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
- 变换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革而调解的担保金。
中金所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凭据市场总体情况测算出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担保金总额为上一季过活均交易包管金的8%。
每个结算会员凭据业务量按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过活均交易量/中金所上一季过活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过活均持仓量/中金所上一季过活均持仓量)。
结算会员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大于其结算担保金余额的,应在5个事情日内到中金所指定银行的结算担保金账户补交差额部分;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小于其结算担保金余额,且大于其基础担保金数额的,中金所在5个事情日内将结算担保金余额与分担结算担保金的差额部分划至结算会员账户;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小于基础担保金部分的,中金所在5个事情日内将结算担保金余额与基础担保金的差额部分划至结算会员账户。
中金所可以凭据市场危害情况随时调解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时间。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方法缴纳。
结算担保金与结算准备金的差别
结算担保金的看法与结算准备金完全差别。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一种防备违约危害的常用手段,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等国际市场通用。中金所也借鉴了国际通用做法,与目前海内商品期货市场差别,要求部分有实力的机构作为结算会员可以与交易所直接进行结算,而其他不具备结算能力的机构不可直接与交易所结算,而是与签订协议的结算会员进行结算。这样,交易所的会员架构呈金字塔型。为制止结算会员违约危害直接向市场扩散,增加市场对抗危害的财务资源,从而增强市场整体的抗危害能力,掩护全体市场加入者的基础利益,中金所接纳结算担保金制度。中金所划定结算会员依交易所划定以现金方法缴纳结算担保金。也就是说,结算担保金仅仅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结算会员不得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制度:金融期货的护航使者
结算担保金制度是国际上开展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普遍接纳的危害防备制度,用于增加应对市场的危害财务资源,建立化解危害的缓冲区,以进一步强化市场整体抗危害能力。结算会员通过缴纳结算担保金,作为应对结算会员违约的配合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制度使股指期货市场初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配合担保资金,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包管。
收取方法各有差别
国际上,开展期货交易的各大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的收取上大多接纳向结算会员收取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换结算担保金(按会员一准时期的交易量或持仓量比例盘算而得)之较大值的方法。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我国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都接纳这种方法,可是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换结算担保金的具体收取方法有所差别。
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我国香港交易所按差别类型的结算会员收取差别的基本结算担保金;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不分结算会员类别收取基本结算担保金。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按会员交易量盘算收取变换结算担保金;台湾期货交易所按会员交易数量和持仓数量的比例(各 50%)计收变换结算担保金;香港交易所凭据持仓盘算收取变换结算担保金。
当结算会员泛起违约,即不可在划定的时间内补足包管金时,各交易所便会依照划定的顺序动用违约结算会员的交易包管金、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及交易所危害准备金、其他财务宁静步伐等给予赔偿。笔者对各国交易所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和交易所危害准备金动用顺序的先后进行了比较剖析,发明各交易所(清算所)由于所处的执法情况、所有制结构和配套的其他财务宁静制度的差别,资金动用的先后序次会有所差别。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接纳先动用交易所危害准备金的方法,可是接纳此种方法的交易所通常有其他的财务宁静步伐作为增补,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由母公司或大股东包管条款、新加坡交易所有不可取消的银行信用状等。没有该类财务宁静步伐的交易所则倾向于将交易所危害准备金放在非违约会员的担保金后面进行赔付,如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韩国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都是接纳此种方法的。
有限联保与无限联保
当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无法弥补损失,凭据非违约结算会员需担负的金额上限划定可分为“有限联保”和“无限联保”两种形式。有限联保是指结算会员以其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作为赔偿上限,而无限联保则需要结算会员对动用所有前期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后的缺乏部分继续进行分摊。联保方法的选择与结算会员是否需要持有交易所股份有很大的关系。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悉尼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的结算会员拥有交易所的股份,所以接纳“无限联保”制度。
通过对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我国香港交易所等全球多家期货交易所和清算所的危害防备制度的深入研究,我们发明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宁静制度被各国的期货交易所和清算所普遍接纳。虽然结算担保金的英文名称各不相同,如Security Deposits、Clearing Fund、Default Fund等,收取及动用程序也有一定差别,但基本精神都是交易所通过向结算会员收缴结算担保金作为应对结算会员违约的配合担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