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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担保

2015-05-29 11:13:24 来源: 点击:

什么是条约担保

    条约担保指条约当事人依据执法划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步伐。如包管、典质、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包管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条约担保的分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王法定担保只划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条约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条约担保的特征

    1、隶属性:指条约担保隶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条约,即主债依存的条约。条约担保以主条约的保存为前提,因主条约的变换而变换,因主条约的消灭而消灭,因主条约的无效而无效。

    2、增补性:指的是条约担保一经建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增补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包管性:指条约担保是用以包管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条约担保与条约保全的区别

    1、条约担保没凌驾条约对内效力的领域。

    2、条约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爆发的;条约保全则完全是由执法的划定爆发的。

    3、条约担保较之条约保全而言,对债权的包管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象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工业,也不可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条约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条约保全纷歧定以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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