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生长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优化企业生长情况,引导和增进小微企业提高生长质量和效益,实现连续健康生长,我部决定在2013年开展帮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
各地要依据我部《帮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计划》提出的目标和重点事情,结合外地区实际,确定事情目标,细化事情内容,完善包管步伐,明确责任分工,增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立性,务实推动帮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
请就外地区帮助小微企业的具体事情安排填写《各地帮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事情安排表》,于3月1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11
传 真:010-68205319
电子邮箱:zcgh@sme.gov.cn
附件:1.帮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计划.doc
2.帮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重点事情部内分工安排.xls
3.各地帮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事情安排表.xls